(2014)响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武文荣,张树芳,陆玉才,杨开华,谷开发,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响水县城黄海路185号。法定代表人陆玉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文荣,居民。被执行人张树芳,居民。被执行人陆玉才,居民。被执行人杨开华,居民。被执行人谷开发,居民。被执行人王涛,居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诉被告武文荣、张树芳、陆玉才、杨开华、谷开发、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响商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武文荣、张树芳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罚息1183.88元,并承担诉讼费540元,陆玉才、杨开华、谷开发、王涛负被告归还借款的连带责任。逾期后,被告武文荣、张树芳、陆玉才、杨开华、谷开发、王涛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开华、张树芳、武文荣、王涛名下无房屋汽车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按法定程序查封陆玉才车辆和冻结谷开发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开华、张树芳、武文荣、王涛名下无房屋汽车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按法定程序查封陆玉才车辆和冻结谷开发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