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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杨作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杨作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友云,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作艺,男,河源市源城区嘉昌五金交电综合销售部的经营者,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148号。案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作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健生审 判 员  李小强代理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