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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孔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5元由原告承担362.50元,下余362.50元由本院返还原告。审 判 长  郭文吉代理审判员  刘福全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