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XX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襄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襄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女,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大专文化,现经营襄汾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药材大药房第二药店。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2日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公诉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杨XX在经营襄汾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药材大药房第二药店期间,从一男子手中购买左炔诺孕酮片15盒(生产厂家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015),销售了1盒;购买米非司酮片5盒(生产厂家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00308).经核查该药均为假药。为支持公诉,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证明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杨XX在经营襄汾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药材大药房第二药店期间,从一男子手中以每盒4.5元的价格购买左炔诺孕酮片15盒(生产厂家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215),以每盒6元销售了1盒;以每盒4.5元的价格购买米非司酮片5盒(生产厂家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00308).剩余左炔诺孕酮片14盒、米非司酮片5盒于2012年1月11日被襄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经核查该药均为假药,2013年8月5日被襄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销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19日临汾市公安局受理由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襄汾县药材公司大药房第二药店销售假药一案。2、临汾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杨XX销售假药一案临汾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侦查。3、被告人杨XX供述,其是襄汾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药材大药房第二药店负责人,该药店购药由其负责。2011年11月份左右其从一个自称是推销保健品的人手中进了批号为200215的左炔诺孕酮片15盒,每盒4.5元,批号为20100308的米非司酮片5盒,每盒4.5元,以每盒6元的价格卖出左炔诺孕酮片一盒。4、襄汾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情况说明、立案审批表、举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北京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复函、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核查回函证实,2012年1月11日襄汾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根据举报对襄汾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药材大药房第二药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批号为200215左炔诺孕酮片15盒,卖出一盒,购进批号为20100308米非司酮片5盒,经协查,该药为假药。5、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在被告人处查处的药品因数量不够检验量的要求,无法检验。6、药品销毁记录证实,2013年8月5日襄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局院内,采取焚烧的方式,将没收的襄汾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药材大药房第二药店左炔诺孕酮片、米非司酮片(假药)19盒全部销毁。7、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杨XX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在经营药店期间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文武审 判 员 梁海义人民陪审员 段海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