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晴与刘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晴,刘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张晴。被告:刘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晴诉被告刘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晴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岩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晴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晴撤回对被告刘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晴承担。审判员 楼德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迪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