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峰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1053号原告: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凌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10层写字间2、3、9、10、11)。负责人:田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一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诉讼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王峰负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