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汤海清与湖南浩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海清,湖南浩源食品有限公司,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汤海清。被执行人湖南浩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浩。本院在执行汤海清与湖南浩源食品有限公司、陈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浩源食品有限公司、陈浩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德军审 判 员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岳文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