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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仁海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仁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209-1号申请人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华德力集团湛江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平,总经理。被申请人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泓涛。被申请人仁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人代表人文星懿。申请人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坡头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限额为48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名下6辆重型专业作业车(每辆价值80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坡头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限额为48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重型专业作业车。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