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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67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重庆群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超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群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超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732号原告重庆群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三溪村山林社,组织机构代码78159414-6。法定代表人廖宗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超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一村。法定代表人廖晓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群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超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群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群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群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群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