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崔普永与李育、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普永,李育,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崔普永,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育,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强,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1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强妻崔代群在中国农业银行凤阳武店分理处账户存款4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俞 斌代理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