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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一初字第00676号-1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倪小燕与被告胡斌、芜湖市航海船务有限公司、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燕,胡斌,芜湖市航海船务有限公司,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00676号-1原告:倪小燕,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斌,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芜湖市航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胡斌,职务不详。被告:雍红,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倪小燕诉被告胡斌、芜湖市航海船务有限公司、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镜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裁定,查封原告倪小燕提供的担保物伍安所有的皖B××××号车辆。2014年10月14日,倪小燕向本院申请将担保物更换为伍安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区江岸明珠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伍安所有的皖B××××号车辆的查封;二、对伍安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区江岸明珠房屋予以查封。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