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6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耀伟与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伟,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623号申请执行人张耀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耀伟偿还申请执行人郭伟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利息从2012年11月20日起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起),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35元以及申请执行费5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