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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周某某,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陈某,女,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籍四川省,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未建立起深厚夫妻感情,登记十天后即分居生活,被告离开原告家,经原告多方查找无音讯,分居已有十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0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在工人日报刊发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及2013年7月11日工人日报可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于200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核实,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育英审 判 员  常军民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