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一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潘苏青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华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苏青,乌鲁木齐市天华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2396号原告:潘苏青。委托代理人:钟翠芳,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华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卓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潘苏青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华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因不服乌高(新)劳仲裁(2014)第333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