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萍诉被告曾文婕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萍,曾文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99号原告孙桂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曾文婕,洪山搬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萍诉被告曾文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萍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孙桂萍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