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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萍诉被告曾文婕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萍,曾文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99号原告孙桂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曾文婕,洪山搬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萍诉被告曾文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萍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孙桂萍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