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岳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七刑初字第71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兰州市人,高中文化,住兰州市城关区。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4)第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伏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岳某为偿还生意亏损欠债,向被害人党某某谎称能为其办理高返利养老金事宜,即年缴纳3万元现金后,自购买下月起每月可返利利息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并于2014年11月10日从党处骗得现金300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期间为不引起党某某的怀疑,被告人岳某后分四次以返利方式返还党某某现金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审判员 焦爱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