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曲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与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曲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洪新。被告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安电气公司)诉被告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铭安电气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铭安电气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铭安电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铭安电气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凤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