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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市金星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星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90-1号原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元成,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金星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明川,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金星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5元,由原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