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再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树杭与王立军、杨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树杭,王立军,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再初字第00003号原审原告李树杭,个体。委托代理人蔡恒,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立军,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友青,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帅,无业。委托代理人杨玉凤,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原审原告李树杭与原审被告王立军、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新商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立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2014年7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民抗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李树杭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王立军、杨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李树杭撤回对原审被告王立军、杨帅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刘素琴审判员 王守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