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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孙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明,孙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385号原告:王忠明。被告:孙晓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明诉被告孙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明于2014年10月14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0元,由原告王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