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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玉江与杨琴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江,杨琴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江。被执行人杨琴帏。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1313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琴帏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安博公司北侧星河皓月小区M3-2-1101室室房屋一套。现此房经本案执行依据即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确认属申请执行人刘玉江所有,应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过户前需先行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琴帏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安博公司北侧星河皓月小区M3-2-1101室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