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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韩某,男,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审 判 员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