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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民抗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抗字第3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申请人:裘锦松。原审申请人:裘筱峰。原审申请人裘锦松与裘筱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永调确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0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4)33070001120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系虚假诉讼,原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一)、(三)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永康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审 判 员  梁 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