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中路西侧金银岛商业广场124室。法定代表人韩景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君,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燕。委托代理人陈童,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长安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