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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中伟皮毛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9月11日被逮捕,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汪海燕,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4)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及辩护人汪海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管某通过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约定由其所经营的南京中伟皮毛服装厂向安徽省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金额7﹪的手续费。后被告人管某分别于2012年10月25日、26日为安徽省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虚开货款金额为人民币1677373.32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85153.43元,价税共计人民币1962526.75元,并收取徐某转交的手续费人民币10万元。安徽省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已在取得发票的当月对所开发票进行网上认证,并抵扣该公司的进项税金合计人民币285153.43元。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安徽省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已全部补缴抵扣的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徐某、胡某、涂某的证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案件移送书、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税收通用完税证、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管某案发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超兰人民陪审员  盛义禄人民陪审员  高卫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