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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与温美琼劳动争议2014民一初159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温美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永飘、谢蓉,该司员工。被告:温美琼,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周宇娟,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美琼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永飘、谢蓉,被告温美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因其未及时提交材料导致原告无法申办生育待遇的经济损失10414元。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原告申请仲裁时间:2014年6月12日。(二)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6月12日出具穗天劳人仲案不字(2014)第4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四)被告入职时间:2010年4月12日。(五)被告的生育情况:2011年12月15日被告生育1胎,双方均确认产假时间自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2月15日,共105天。(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2年5月4日。(七)关于本案的仲裁时效:2013年1月7日,被告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等。该仲裁委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穗天劳仲案终字第227号裁决。被告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本院,本院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差额2565.72元、产假期间工资5922.15元、哺乳期工资898.26元。原告主张按规定该司可向社保机构申报被告的生育津贴,社保机构审核后将生育津贴拨付到原告,原告再按被告的实际工资收入向被告发放产假工资,但被告无及时提交申报生育津贴的相关材料给原告,导致原告也不能及时向社保机构申报,即社保机构无向原告发放关于被告的生育津贴,而上述生效判决又判令原告须支付被告产假工资,故原告认为被告导致该司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产假工资的问题,直至(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才有最终定论,该判决于2014年5月8日作出,故原告据此认为其存在损失,遂于同年6月12日提起劳动仲裁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予审查。(八)关于原告未申请生育津贴的情况:2012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邮件,要求被告提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便于原告复核被告的请假要求。同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邮件,内容:…现公司要帮你申请生育津贴,请尽快将以下资料提交到公司,逾期未提交后果自负…。被告主张原告在2012年4月12日同时向其发出旷工通知,其不知如何是好,故无提交相关资料。原告主张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催促其提交相关资料,对此无举证证实。另查明,原告为被告购买社保至2012年4月,2012年5月起停保;双方均确认2012年5月停保后不能再为被告申请生育津贴。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提交相关资料,但无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而根据原告2012年3月27日向被告发出的邮件,虽然要求被告提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但是用于复核被告的请假要求,并非用于申请生育津贴。原告2012年4月12日向被告发出的邮件,要求被告提交相关资料,但无明确提交的期限,亦无明确告知不提交则无法申请生育津贴的后果;并且,因为原告自2012年5月起停止为被告购买社保,自此已不能再为被告申请生育津贴,故未能向社保机构申请生育津贴的责任不在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的9436.13元。裁判理由与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115元,均由原告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玉聪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金馨庄秀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