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舒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舒秀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陆金根被告舒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舒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2925.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