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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林徐荣与孙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徐荣,孙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林徐荣。被告:孙淑君。原告林徐荣诉被告孙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孙淑君立即归还借款6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圣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徐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淑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3月19日,被告孙淑君因赌博缺资向原告林徐荣借款6000元,由被告孙淑君在一份格式借条上签名,该格式借条载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未写明还款日期。后被告孙淑君偿还原告借款2400元。本院认为,原告林徐荣明知被告孙淑荣借款用于赌博而同意出借,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系非法借贷关系,应该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徐荣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徐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圣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