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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立一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谢钟亿与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谢钟亿,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赵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立一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五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钟亿,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焦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赵林,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谢钟亿诉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赵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武莲港(以下简称武莲港)口内,属于海口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该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为债权之诉而非物权之诉,故不适用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相关管辖规定。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特别程序法》第七条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在武莲港口内,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而上诉人与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交易展示大楼及冷库(剩余部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项目不在武莲港内,只是临近该港口。故本案不属于海口海事法院管辖的范围。二、本案不属于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是指在港口的装卸、保管、驳货等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以及因船舶停靠时发生损害港口设施、其他财产以及与此有关的人身损害案件,但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形。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谢钟亿答辩称:一、有诸多证据证明涉案项目位于武莲港内。第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对涉案项目进行公示时,写明该项目位于武莲港内,临高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海南临高县渔港总体规划》也证实这一点。第二,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建设设计招标公告也写明该项目地点为武莲港,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海口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港口作业纠纷是对港口作业纠纷及专属管辖的错误理解。根据有关规定,港口仓库、码头及港口(整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属于港口作业,均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况且,涉及本项目的另一纠纷案件一审也由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该案案号为(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18号,一审已审理终结。综上,本案涉案项目位于武莲港内,上诉人认为该项目不在武莲港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第三人赵林未作陈述。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实问题,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工程项目不在武莲港内,但根据现场勘察,该项目就位于武莲港区内,该项目所占的部分土地还是通过填海获得,这一事实,与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2009年5月对涉案项目公示的文字内容相符,故上诉人上诉所称的事实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是指在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疏浚、打捞、救助、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与运输相关的作业活动引起财产损害纠纷,本案系因在武莲港区兴建与港口业务密切相关的项目引起,属于港口作业纠纷,故本案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正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容师德代理审判员  余 江代理审判员  孔 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