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川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燕与被告郝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郝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川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王春燕,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川县。被告郝延红,男,成年,汉族,延川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春燕与被告郝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春燕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春燕承担。审 判 长 张慧阳人民陪审员 刘 旭人民陪审员 王金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