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玉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张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1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确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