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方兴申请执行奚占雷承揽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兴,奚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方兴,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玉溪新平县人,现住玉溪市新平县。被执行人:奚占雷,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住江苏省启东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方兴申请执行奚占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奚占雷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方兴同意终结案件。申请人方兴现未受偿的金额为182473元,诉讼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执字第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范和玉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计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