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59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沈丘县祥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祥荣运输有限公司,王涛,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973号原告沈丘县祥荣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春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宗楼。被告王涛,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张超,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祥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祥荣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沈丘县祥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