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35号原告:吴某,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