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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民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侯彦秋与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彦秋,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4413号原告侯彦秋,男。委托代理人王洪章,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怡,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21-B一层南侧。法定代表人宋勇基,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珺琪,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彦秋与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天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