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杨扣琪与刘国祥、滕建敏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撤字第1号申请人杨扣琪,男,194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安乡县。被申请人刘国祥,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申请人滕建敏,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扣琪诉被申请人刘国祥、滕建敏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申请人杨扣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扣琪的申请是申请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扣琪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杨扣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清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