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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县民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光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马光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苏萍,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光义,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光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判员张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