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彭某某,男,土家族。被告田某某,女,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10月14日原告彭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