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执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风光与欧泊雅泰(北京)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1623-1号申请执行人李风光,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欧泊雅泰(北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丽英,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怀劳人仲字第(2014)第64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欧泊雅泰(北京)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泊雅泰(北京)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泊雅泰(北京)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一千二百六十四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泊雅泰(北京)木业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八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欧泊雅泰(北京)木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