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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0988号原告严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巨征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某诉称,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婚初一年多两人关系尚好。从2014年春节期间两人因为吃晚饭发生争议,两人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彼此感情有了隔阂。春节后,原、被告同去西安打工,被告经常上网,从不关心过问原告的思想感受。2014年5月26日晚,因原告劝阻被告上网,被告不但不听,并动手殴打原告,从此原、被告开始分居另过,彼此视为陌生人。被告从未主动寻找过原告,只是通过电话通知原告随便决定,完全听任两人关系不断破裂。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嫁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夫妻之间吵架是很正常的,不至于走到离婚这一步,答辩人也通过电话,几次叫原告回来,可原告不回。答辩人也未殴打过原告。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向法庭主张,2012年因做生意曾借亲属3000元,已还款1500元,还有1500元共同债务。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该债务不予认可,并称该债务其并不知道。本院认为,被告对其主张的债务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的存在,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经庭审调查,并结合原、被告陈述一致的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2011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两人关系尚可,自2014年春节期间开始,两人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2014年5月26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在西安的租住处,分居至今。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现存于被告家的嫁妆有:三开门被柜1个、三人座凉椅1个、十字绣1个。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未因此产生大的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给双方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正文)代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