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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何湛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湛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双塔山镇工商行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郭凤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何湛民,基本情况不详。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湛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庆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