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普法占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吴卓如与廖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卓如,廖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占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吴卓如,女,汉族。被执行人:廖晓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揭普法占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廖晓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晓辉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吴卓如支付借款人民币(下同)6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吴卓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申请执行费8449元。但被执行人廖晓辉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晓辉名下有粤V□□□□7福田中型普通客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廖晓辉名下粤V□□□□7福田中型普通客车1辆,查封、扣押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少雄审 判 员 赖锡元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龙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