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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督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庞在九与项兴甫督促程序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在九,项兴甫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南民督字第00039号申请人:庞在九。被申请人:项兴甫。申请人庞在九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项兴甫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项兴甫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庞在九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