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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闫兴玲诉被告芜湖市艾美森超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兴玲,芜湖市艾美森超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5号原告:闫兴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芜湖市艾美森超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有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兴玲诉被告芜湖市艾美森超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兴玲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98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兴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市艾美森超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98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