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纪桂丽与刘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桂丽,刘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纪桂丽,农民。被告:刘海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桂丽与被告刘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桂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桂丽负担。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