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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纪桂丽与刘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桂丽,刘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纪桂丽,农民。被告:刘海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桂丽与被告刘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桂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桂丽负担。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