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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一初字7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76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袁某某,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朝龙审 判 员  张拥军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