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7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76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袁某某,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朝龙审 判 员 张拥军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