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诉被告李林公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李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住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白志强,男,满族该公司主任。被告李林,男,汉族,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诉被告李林公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即62.5元由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承担。审判员 海 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