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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爱霞与穆爱萍抚养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霞,穆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524号申请执行人杨爱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穆爱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018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穆爱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爱霞抚养费758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穆爱平的银行账户扣划了7878元,该款中包括抚养费7588元,案件受理费24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01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徐 鹏代理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