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范胜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胜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3985号罪犯范胜利,男,19岁,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锡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胜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4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范胜利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范胜利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范胜利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郇 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