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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集敏与重庆市山奇诚臻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集敏,重庆市山奇诚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2097号原告:张集敏,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山奇诚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6-1B幢,组织机构代码70944921-9。法定代表人:郭定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一丁,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集敏与被告重庆市山奇诚臻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集敏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集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集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集敏负担。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凤 微信公众号“”